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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水情缘"难以再续 法院判定12万同居保证金协议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3:26 东方网

  为同居,罗某与女方张某立下书面协议:如果关系破裂,不能相处,12万元归张某所有。日前,闵行法院认为该协议实质是将同居关系金钱化,判决协议无效,张某应返还罗某12万元。

  罗某、张某与各自的配偶因种种原因离婚,由于经历相似,两人在2003年11月相识后不久即坠入爱河。2004年12月12日,罗某交予张某人民币12万元。关于此款,双方于同居

当日立下书面协议,约定为同居关系的保证金,“如果关系破裂,不能相处,壹拾贰万元归张某所有。”2005年1月7日,罗某搬至张某住处共同生活。为示诚意,罗某将其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予张某,并告知密码。共同生活五个月后,双方发现了解不够,因关系不睦,罗某于2005年5月17日搬出,另租房居住。罗某为12万元保证金深感郁闷,因协商不成诉至闵行法院。

  法院认为,将12万元设定为同居关系的保证金,男方在同居之前先行给付女方,约定双方关系破裂不能相处时,该款即为女方所得,其协议的实质是将同居关系金钱化。用金钱来保证男女同居关系的稳定性,不仅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宗旨,此种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遂判决:张某应归还罗某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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