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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汽车不受〈消法〉保护?》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4:5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消法》起草人声援原告

  昨日,成都中院开庭审理了朱刚状告汽车销售商案,买汽车究竟受不受《消法》保护再次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消法》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山在

接受采访时称,家庭自用汽车属于《消法》所称的“商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也表示:“满足人们高品质生活需要的消费,包括买车代步,都应当受到《消法》保护。”本报记者摄影报道

  ·中院二审·

  案情回放:家住新都区大丰镇的朱刚花4万多元买的一辆新车竟是被卖过一次的二手车,他将销售商天辰公司告上法庭后,一审法院以汽车消费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范围为由,驳回了朱刚的请求。朱刚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事经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舌战 销售商是否欺诈

  昨日上午9时,成都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朱刚的代理律师认为,朱刚向天辰公司交纳购车款前,天辰公司没有将该车已卖过一次的事实告知朱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他们认为,消费只分“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奢侈消费”是一审法院独创的概念,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况且在朱刚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保险的保单上,车辆使用性质一栏明显载明为“家庭自用”,这说明朱刚购买该车属于生活消费,应该受到《消法》保护。

  天辰公司的代理律师甘明则认为,天辰公司提供了销售说明书和保修凭证等文件,文件上注明有该车的销售情况,朱刚曾拿着保修凭证对该车进行过一次保修,这说明他已知道并认可该车卖过一次的事实,因此天辰公司并不存在欺诈。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专家访谈·

  话题背景:一审法院当时认定,朱刚索赔的请求基于《消法》规定提出,而《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法院由此提出,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一个社会的普通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而汽车消费在现阶段对全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

  昨日,记者分别与著名民法专家、《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山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取得联系,请他们谈了谈对“生活消费”和“奢侈品”的理解。

  河山 自用车属《消法》所称“商品”

  记者:您认为买汽车是否受《消法》保护?

  河山:这要看汽车的用途,如果买汽车作为家用,作为一种代步工具,而不是用来搞经营,那么购车人就属于《消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家庭自用汽车属于《消法》所称的“商品”,当然这种买卖也受《消法》保护。

  记者:怎么理解《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

  河山:《消法》第二条所称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是相对于投资型消费而言的,只要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就受《消法》保护。

  记者:本案中消费者以《消法》为依据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河山:消费者以《消法》作为依据提出索赔是合理的。

  刘俊海 法律上没有“奢侈品”这个概念

  记者:您认为汽车是否是奢侈品?

  刘俊海:法律上还没有“奢侈品”这个词或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们应大力倡导人们享受高品质生活。

  记者:现阶段买车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高消费的东西是不是“生活消费”?

  刘俊海:消费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生产型消费,一种是生活型消费。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穿衣吃饭是生活型消费,满足人们高品质生活需要的消费,包括买车代步,都是生活消费,都应当受到《消法》保护。不能因为商品价格昂贵,或者所谓的奢侈,就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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