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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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5:5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据新华社上海2月15日电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已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 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即使是“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