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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需改善环境因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6:00 光明网

  人事部日前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从今年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计划要报有关部门备案,招考时对亲属实行回避制度,录用时要面向社会公开。

  这个《暂行规定》的发布,是我国首次对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制定统一规范。

  其透露的信息,反映了事业单位现行用人制度中一个硬币的两面。一方面是规范化的管理不断加强,另一方面是不规范的弊端相当严重。

  因此我们也需要有两种态度,既应积极看待并推动《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也应对存在问题的复杂性与规范管理的难度有更充分的估计。

  《暂行规定》虽然是首次颁布,但在许多地方、许多单位那里,用人制度的改革却不自今日始。努力建立规范程序,抵制各种腐败与偏私,已经有不少实践经验和制度创新。《暂行规定》实际上是总结和肯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它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方面重申了“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要同样运用于事业单位,另一方面做出了很多明确的程序规定,例如要求计划备案、过程公开、亲属回避等。从管理原则看,所有这些都是规范制度建设必须要做的。

  而事业单位的人事选录制度之所以成为急需加以规范的领域,是许多背景因素使然。

  首先,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的规范化,使竞争压力向事业单位转移。机构调整与分流,使一部分公务员以事业单位为退路。大量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竞争少数公务员职位而不得,使相当一部分人考虑把事业单位作为“跳板”。简言之,事业单位因其或多或少的“准公务员”地位而成为重要替代;又因为公务员竞争过于白热化,有些事业单位因此而成“灯下黑”。其次,虽然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在不断改革中“饭碗”不那么“铁”了,但总体上说,还是较稳定、较体面、福利较好的,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也成为竞相追逐的单位。

  各种事业单位悄悄“承接”了巨大的就业压力,又因为制度规定相对灵活,于是,事业单位在招聘选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以及其中隐藏的种种弊端开始泛滥。正是在这一点上,许多人对于人事部的《暂行规定》是否真正能够执行,抱有不少疑虑。

  这应该提醒有关部门,出台一部规定固然不容易,要按规定执行更加不容易。没有规定是不好的,但是有了规定而不执行,或许比没有规定更糟糕。而我们在行政管理上的一个明显弊端,就是在政策“宣示”上下工夫大,在政策执行上下工夫不足。由于缺少对于执行程序设计、执行成本计算、执行权限分配等的清楚说明,往往使“严厉”的政策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打了折扣。

  就以考试择优一项来说,它的好处自不待言,而可能产生的弊病,许多人已经看得很清楚。统一命题成本太大,各自出题则容易泄密。外请专家,同样有成本问题。就算专家不易“公关”,对数量有限的入围考生在面试之前“做工作”,绝对不难想象。因此,出台《暂行规定》以求规范引导,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还要在执行环节中配以更多的缜密考虑,才可望实现公正公平。

  最后很重要的一点是,过于巨大的就业压力集中于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本身也是不正常的。单靠招聘环节上的局部制度,无法化解其中的复杂矛盾。无限琐细的公平计较,也将造成无限放大的成本。用人环节从来只能相对公平,即便如此也有赖于于更大的环境与制度因素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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