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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井不设防护栏 致人溺死应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6:35 大江网-江西日报

  吉安县一机砖厂业主刘某在机砖厂内挖掘一口水井,但未加防护措施,导致一外地民工在用桶打水时溺水身亡。2月7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对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赔偿死者周加洪亲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2万多元。

  2004年下半年,刘某在该县桐坪镇开办一机砖厂,取得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属合法经营。为生产用水,同年12月,刘某在该机砖厂内机房旁边挖了一口水井,但水井的四周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2005年7月16日上午11时许,外地民工周加洪在刘某的机砖厂工作时感觉口渴,便拎着水桶去机房旁的水井里打水,不幸滑入水井中溺水身亡。出事后,刘某赶紧在水井周围设置了防护栏。死者周加洪的亲属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该井的所有人,在水井井口周围未设防护栏等安全防范措施,留下安全隐患,属于过错方,与受害人周加洪溺水身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周加洪的死亡给其亲属带来悲痛,造成精神痛苦。死者周加洪亲属诉请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红连 李绍勇 周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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