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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缴社保费也是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6:4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2月15日电】(记者高路)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该部门发现,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已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即使是“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

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

  (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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