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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提示牌现身标志执法理念之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8:27 法制日报

  张哲 本报记者胡新桥 本报实习生田嘉

  从暗中执法到透明执法体现人性化

   改变对立局面给交通参与者参与权

   尊重知情权体现行政管理阳光原则

  

  昨天(2月14日),本报报道了湖北要求“电子警察”阳光执法,全省“电子警察”前方50米至100米处将设置提示标志,使暗中执法透明化。2月15日,记者在武汉市街头对过往司机和路面执勤交警进行了随机采访。

  武汉市公交司机匡某对记者说:“这种做法我们非常赞同。这将改变以往暗中执法不透明的状况。况且暗中执法未必真能起到效果,在不少有电子眼的路口,一些司机仍然违章。希望交管部门能够真正将这一措施落到实处。”

  私家车主陈先生也对这种做法表示了支持:“交警利用摄像机拍摄违章的执法方式无论合不合法,都会让我觉得很别扭。我违法了,可以在明处罚我,但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照’下来,会让我觉得难以接受。而阳光执法能让我清楚地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也能提高我们驾车者的自律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执勤交警向记者说:“通过摄像方式作为证据对违法者进行处罚,许多老百姓不能理解,甚至有时会发生争执。变暗中执法为阳光执法,我认为这一执法方式的转变不仅有利于增强我们民警的执法透明度,而且可以减少交通违法,降低交通事故的发案率,我们的执法工作开展起来也会更顺利。”

  以后再不用提心吊胆开车

  据本报昨日报道,推行“电子警察”阳光执法的还有北京,电子警察提示牌也在这两天悄然上岗了。

  在左安门桥附近,记者看到了一块立在内外环隔离带间的电子眼提示牌。牌子离地大约有三米多高,白色的底色上画了一个黑色的摄像机图案,下面还有几个醒目的蓝色大字:“前方测速”。

  记者获悉,北京市包括远郊区已经有40个测速电子眼前方安装了温馨提示牌,安装的地点都是比较容易超速行驶的地方。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这项措施会面向全市推广。

  “好啊,以后再也不用提心吊胆地开车了。”出租车司机高师傅听到这个消息后不禁竖起了大拇指:“我们天天开车在北京城里转悠,北京城里摄像头的位置基本都记在了心上,无论开到哪儿第一个反应就是这个路口有摄像头。”

  “那您会不会看到摄像头提示牌才减速,没有的地方就违法呢?”记者的问题让高师傅犹豫了一会儿。“我开车有二十多年了,各种情况见得多了,深知交通安全的重要。警方告诉我们哪里有摄像头,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罚钱,而是提醒大家注意交通规则不出事。警察信任咱,咱们也不能辜负了他们的信任啊。”高师傅笑着对记者说。

  提示牌标志执法理念转变

  “从非现场执法不加提示到‘电子警察’前方设置明显提示标志,这是交通管理的一个认识过程的转变,一种执法理念的转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丁立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电子警察”作为一种交通监控的重要方式,已被各大城市广泛运用,而由“电子警察”引发的暗中执法和阳光执法之争从未停止过。

  曾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杜宝良事件”被媒体称为推进暗中执法向阳光执法转变的标本事件。

  随后,围绕“应不应该暗中执法”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

  北京市民侯先生是支持方的代表。他告诉记者,每天早上送孩子上幼儿园,看到很多车随意闯红灯、随意转弯。他认为,那些不同意交警暗中执法的,肯定是经常违规的人。交警暗中执法有好的一面,对驾驶员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对不自觉的驾驶员,有监督的作用。

  西北政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肖福禄则持反对观点,他认为,“暗中执法”不符合“规范社会秩序,鼓励人们向上向好发展”的这一立法精神。暗中执法的目的似乎是为了罚款,而非真正地纠违。这种执法方式会引来许多人的不满,不能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

  “杜宝良事件”之后,交管部门的种种行动似乎都向着舆论所希望的“透明化”方向发展。2005年8月,北京邮政部门寄出第一批《公安交通管理信息通知书》,包括非现场执法告知、车辆报废告知和满12分通知3类。

  然而,这种转变并非一帆风顺。

  一些省市交管局对外宣布,“暗中执法”仍会是交警执法的主要方式,不仅不会取消而且将继续加强。

  为了对付“电子警察”,“电子狗”应势而生,空前热卖,成为司机的新宠。据媒体报道,所谓电子狗,专业术语叫“反雷达测速仪”。当汽车接近安装了“电子警察”或雷达测速仪的路口时,它就会在300米至1000米范围内提前自动报警。

  丁立民对记者说,从“电子警察”到杜宝良事件,再到“电子狗”现象,反映出我们的管理存在问题,也就是“电子警察”所代表的管理方式出了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转换思维,改变执法理念。而湖北和北京要求“电子警察”阳光执法的做法就是执法理念转变的结果。

  湖北省交警总队总队长王洪宪也坦陈:“暗中执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执法方式,良好的交通文明与其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司机有被告知权,所以我们才‘弃暗择明’。”

  执法者交通参与者不应对立

  这种转变执法理念的结果,赢来了一片叫好声。

  “我们进行交通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交通环境,因此执法者与交通参与者不应该是对立的。以前从管理角度出发,要求交通参与者行为要合法,而此次设置提醒标志,不仅要求合法,更要求合情合理。明确交通参与者的参与权有利于实现交通管理的目的。”丁立民说。

  重庆市渝中区人大代表曾照芳认为,“电子警察”的位置是一种公共信息,本来就不应该保密,而应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公布“电子警察”位置,不但能有效弥补警力不足,促使司机自觉守法,更能体现执法人性化。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宋世明表示,仅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讲,应该公开“电子警察”的位置。“电子警察”是行政部门社会管理的一个技术手段,属于必须公开的公用资源。如果“不公开‘电子眼’的分布情况,反而是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违背了行政管理的阳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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