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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作出权威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8:30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2月15日讯 记者陈丽平 去年底,国家版权局版权司有关负责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对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理。新闻发布会后,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一些人提出不同的看法和质疑。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作出解释。

  王自强说,查处未经批准的非法的集体管理活动是国家版权局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如果对明显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国家版权局视而不见,就是失职,就是监管缺位2005年3月正式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该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除依本条例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集体管理活动。该条例第44条规定,凡擅自设立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国家版权局都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王自强说,提出质疑的朋友对著作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行使的特殊性缺乏足够的了解。与有形财产不同,作为著作权的无形财产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由众多的不同的使用者共同使用。由于这种无形财产的特殊性,作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行使,有些是可以控制的,有些是没有能力控制的。可以控制的就是专有授权,比如说作者创作作品出来以后,出版社出了以后是专有的,任何一家出版社出了一本书,其他的出版社就不会再出这本书了。这种专有授权,只能通过专有使用,作者是可以控制住的,也是完全可以自己行使的。但是有些权利作者是无法控制的。比如,一个词曲作者创作了一首歌,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唱,而且唱与唱之间不形成专有出版权的这种行业竞争。作者无法对成千上万的人一个一个单独授权,使用者也不知道到哪儿去找作者。因此,对作者无法控制和没有能力行使的这种权利,只能通过集体管理这种方式来进行,这在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王自强说,所谓集体管理,实际上就是作者的结合体代表作者向使用者发放许可,然后向使用者收取报酬,并将报酬分配给权利人。它是一个非营利的机构。集体管理组织是向所有的使用者、权利人开放的,同时集体管理组织也不得歧视任何使用者,就是说只要使用者提出使用需求,它不得拒绝。集体管理组织不是在干预作者自由意志的实现,作者可以自愿加入,也可以不加入。因此,那种认为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是限制了作者意志自由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目前存在的一些没有经过批准就开展集体管理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他们不是自己在使用作品,而是将别人的作品授权,去收取报酬,去分配报酬,去诉讼,这样的做法是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当然,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比较晚,现在还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国家版权局正在加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设,进一步为广大的使用者、权利人提供便捷、合法、有效的服务。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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