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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较轻少年仍回原校就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8:30 法制日报

  本网讯牛传勇 在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刚实施之际,山东青岛又传来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另一消息———由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局、团市委等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落实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发布实施。《意见》要求明确,责任人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青岛的

失足未成年学生复学、升学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意见》规定,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责令其停课;判决生效后,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也不得取消其学籍;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人民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必须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处于升学年级的,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招生政策;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人民法院判处非监禁刑后要求继续就学的,原则上仍回原学校就读。《意见》指出,学校应视其具体情况安排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有责任做好在校期间的跟踪帮教工作。原学校接受未成年犯复学有困难的,可由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安排解决。

  人民法院对判刑后回校就读的未成年罪犯应实施跟踪帮教,协助学校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工作。《意见》还规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升学时,在继续就学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在其档案中不记录前科劣迹。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先进的“标签理论”的吸纳和对国际通行的对未成年犯罪人“去除污点”做法的借鉴,充分体现了对失足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

  允许失足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既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称“两法”)的规定,也是多年的实践所证实和总结出的跟踪帮教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对“两法”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且“两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全面又不便操作,再加上学校在相关考核压力下力保学生违法犯罪“零记录”,及学生家长与老师担心失足学生回校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等多方面的影响,允许失足未成年人复学、升学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极易引发其再次犯罪。

  实践中,少年法庭法官及其他帮教人员为了挽救失足未成年学生,往往要花很大的精力跑学校,帮他们复学,但复学成功率并不高。青岛市中级法院在多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与综合防治工作中,对上述问题一直予以了深切关注,经过认真深入的调研,并与市综治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局、团市委等多家单位多次会商,最终于近日联合出台了这份规范化《意见》,破解了失足未成年学生复学的难题。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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