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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仁10年纠偏“以上”和“以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8:30 法制日报

  专访

  本网记者 周崇华

  “以上”、“以下”在法律法规用语中如何界定?

  “以上”、“以下”在法律法规用语中是否包括本数?

  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法律法规中的“以上”、“以下”用语?

  近日,带着对“以上”、“以下”在法律法规用语中的种种疑问,记者来到刚从河北保定讲授“以上”、“以下”用法归来的宁夏大学中文系退休老教授王明仁简朴而整洁的家里。

  案头上,老教授研究“以上”、“以下”用法的笔记,密密麻麻记了厚厚的好几本,各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条款中使用的“以上”、“以下”用语,被他画了又画,圈了又圈,加上批注。

  8票“不属三分之二以上”?职称硬是没评上

  王明仁教授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段至今让他难以忘怀的往事。

  1994年,宁夏大学评定教授职称,有12位评委参加投票。一位老师得了8票后,评委会负责人却认为这位老师未获得文件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不能算通过。这位老师不服地说,三分之二以上应该包括8票在内。

  这位老师为此查阅了许多资料,找来了相关依据。当他满心欢喜地向负责人出示依据,说明三分之二包括8票时,却迎面遭到一瓢冷水:“那些依据管不着我们!”于是,这位老师的教授职称泡汤了。

  这件事深深地触动着身为中文系教授的王明仁。一种油然而生的责任感,使他决意要将“以上”、“以下”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有关文件、教材、报刊中的正确用法,搞个水落石出。

  乱用“以上”“以下”生出种种歧义

  为了从根子上寻找“病因”,退休后的王明仁教授不断出入学校的图书馆、资料室,抱回《尚书》、《左传》、《国语》、《战国策》等大量古籍以及近现代文献和当代法律法规、报刊、文件、课本等。

  他发现,从有文献可查的上古汉语开始,“以上”、“以下”的表义和用法都是非常明确、始终一贯的。即:它在表达范围时,从来就包括范围的起点和止点在内,也就是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以上”、“以下”的用法出现混乱,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混乱用法愈演愈烈,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王明仁教授向记者展示出他10年来精心摘录的三千多个“以上”、“以下”例句。其中,从当代法律法规、教材、新闻稿件中就摘录了一千多个,并将其归纳如下:

  乱造并列结构,改变本来用法如经常出现在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中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和县级以上”等等。《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典当业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其用语就违背了本来的用法。因为,这里的“两个以上”就包括“两个”在内,“省级以下”也包括“省级”在内,不必使用并列结构,前面的词语纯属多余。

  王明仁告诉记者,汉语“以上”和“以下”两个语言形式,除了单独使用表示指代以外,主要是同名词性成分N组成N以上和N以下结构,表达范围、概数和方位。表达范围,就是表示一系列的事物或者数量,就是从N往上和从N往下的意思。法律法规中的“以上”和“以下”,一般都是表达范围的。这种用法,范围的起点和止点N本来就包括在范围之内,根本用不着像上述情形那样,乱造“N或者N以上”之类的并列结构。这种并列结构,N明显地不包括在N以上和N以下之内,不符合表达范围的“以上”和“以下”的本来用法。

  王明仁教授说,在实际使用中,汉语名词成分N是不能同“以上”或“以下”直接组成并列结构的。人们觉得“N及N以上”和“N及N以下”结构太多太常见了,想变化一下,于是改成“N及以上”和“N及以下”结构,结果越变越不规范,越文理不通。

  滥加括注,表义随意安排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层出不穷,“以上”和“以下”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有人自己不明确,又担心别人不理解,于是滥加括注说明。你想“包含”,他想“不包含”;一会儿“包含”,一会儿“不包含”,表义随意安排,进而造成人为的使用混乱。

  如“处以上(含处级)”、“省以下(含省)”,这里的“处以上”和“省以下”表达已经很清楚了,所加括号纯属画蛇添足。再如,“1/2以上(不含1/2)赞成票方为有效”,括号内的内容与正文刚好相反。其实,这里如果换成“超过1/2”或“过半数”就不会有歧义了。

  对此,王明仁教授严肃指出,词语的多义形式和同音形式的表义是由运用时的语言环境所决定的,不是人们滥加括注所随意指定的。这种做法只能造成语言的严重混乱,妨碍语言的健康发展,影响人们正常的社会行为。

  界限重叠,范围分割不清有些法律法规,由于不明确“以上”和“以下”的表义和用法,当把一系列的事物或数量分割成若干部分的时候,常常出现界限重叠,范围分割不清的现象。

  如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规定,“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这里“以上”“以下”相配合,把数量范围一分为二,界限重叠了。这也是常见的毛病。如果“10%以下”不含“10%”,可以借鉴古人常用的表达方式,改用“低于”、“少于”等来表达,不用“以下”。

  还有其他一些不规范用法,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亟需规范“以上”“以下”用法

  王明仁教授告诉记者,“以上”、“以下”,不仅仅是两个普通的词语,使用的错误,也不仅仅是语法问题。乱用“以上”、“以下”,不仅是对祖国语言的严重破坏,而且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因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引发许多不应有的社会矛盾。尤其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混乱现象不仅出现在一般的文字中,更重要的是出现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必须引起法律法规起草和制订者的高度重视,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王明仁教授说,其实,“以上”和“以下”都是由两个词组成的。“以”在这里是介词或连词,而“上”和“下”同“上楼”、“下楼”的“上”、“下”一样,都是趋向动词。所以,古人常把它们替换成其他相应的动词,如“上”和“往”相替换,“下”和“降”相替换,说明“上”和“下”同“往”和“降”一样,都是趋向动词。N以上和N以下结构表义的关键就在这里。也就是说,N以上就是自N推而上之,N以下就是自N推而下之。换句话说,就是从N往上数,从N往下数。推和数的起点就是N,所以N是包括在内的。弄清了这一点,就可以正确理解和使用“以上”、“以下”在法律法规中的用法了。

  记者结束采访时,王明仁教授特意找出《人民日报》曾刊发的一篇题为《正确地使用祖国的语言,为语言的纯洁和健康而斗争!》的社论,他特别希望记者能引用其中一段话,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这种语言混乱现象的继续存在,在政治上是对人民利益的损害,对于祖国的语言也是一种不可容忍的破坏。每一个人都有责任纠正这种现象,以建立正确运用语言的严肃的文风。”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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