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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强调"最现实利益"的现实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8:39 东方网

  胡锦涛总书记近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官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注意抓好六方面工作,其中要求各级领导“要坚持以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据2月15日新华社)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是公共意志的最高体现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各级领

导干部既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公共政策的执行者和操作者,理所当然要关注民生疾苦、维护公共利益。

  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极具抽象性和开放性的概念,外延极其宽泛,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角度,都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正因为如此,“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成为了某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乱决策、乱作为和与民争利的借口。现实中,一些官员为了追求其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官僚利益和集团利益,总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来实施:乱收费、乱摊派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违规征地、强行拆迁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为民造福”……因为这些借口和幌子是以政府和官员的权力为依托,调子高、内容空泛却占有强势话语权,所以民众即使深受其苦,也难以找到合适的理由和途径给予反驳、抵制。

  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当今,公共政策由于各方利益的渗透极易产生对公共利益的偏离。在此背景下,要确保政府及其官员的作为和决策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需要官员们把“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其行政作为和行政决策能够“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能够让公众真切地感知到其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实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决策不偏离公共利益的目的,干群关系才能融洽和谐,经济、社会才能健康发展。


作者:彭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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