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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黑名单”能遏制建筑腐败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9:04 四川在线

  记者近日从四川有关部门获悉,该省在试点行贿犯罪档案制度后又出新规:凡被列入“黑名单”的行贿犯罪者,将被取消重大项目投标资格。(2006年2月15 日《工人日报》)

  虽然当地司法界有关人士对这两项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称其实现了反腐关口的前移,对那些有犯罪企图的建筑从业者是一个极大的警示。但笔者仍然以为,用“黑名单”来遏制建筑腐败无异于画饼充饥。

  其一,从建筑领域成为贪污腐败的“高发区”的症结来看,是由于建筑领域的项目招投标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市场环境。目前,许多建筑项目的招投标被政府及相关部门掌控,政府及相关部门是掌握着行政权力和市场资源的强势,而建筑企业则是权力、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在建筑市场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一时又难以尽如人意的状态下,部分掌握权力和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私利,在招投标运作中“暗箱操作”,或者通过种种手段让“阳光作业”流于形式。于是弱势只能用行贿等手段面对强势,建筑领域的贪污腐败就成为势在必然。“牵牛要牵牛鼻子”,诊不清症结就下药,“黑名单”制度不是开错了方子吗?

  其二,从法治的成本理论看,建筑从业者的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们通常是围绕自己的利益去考虑问题的,成本与收益成为影响一般人行为选择的主要因素,建筑从业者也是如此。当他们看到社会上众多的行贿者因违法而收益颇丰、安然无恙时,就会怎么划算怎么来。如果从以牟取私利为出发点、掌握着权力和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又是同样的道理。所以即便有一定风险成本,但为了追求更大收益,不少人宁可去冒险。至于什么“黑名单”制度,他甚至连犯罪坐牢都不在乎,还在乎你一纸“黑名单”吗?

  其三,从社会的法制建设上讲,首先拿行贿者开刀未免有失公允。一个企业有了“不良记录”就被禁止进入市场,那么如果一个官员有了“不良记录”记录,是否也应永远被禁止进入官场呢?其实这倒给我们一个启示:如果首先对官员实行“黑名单”制度,效果肯定会比首先对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好得多。从根本上说,要有效遏制建筑领域行贿受贿的贪污腐败现象,还是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并切实加大全社会的监督。既然如此,我们就没必要对四川省的此举津津乐道了。

  当然我不否,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和禁入制度”对那些有犯罪企图的建筑从业者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反腐工作也具有积极意义。只是要说此举是什么“突破”,甚至想以此来遏制由来已久、蔓延于整个建筑领域的贪污腐败,则未免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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