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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艾,以法的名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9:11 解放日报

  2005年度,全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人数已达4030万,其中我国约为65万人。上海自1987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截至去年11月20日累计报告感染者1506例,其中艾滋病病例164例。

  3月1日起,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将施行。记者就有关读者感兴趣的问题,请权威人士予以解读。

  预防诊治科研先行

  【条例】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市科委生物医药处处长朱启高:市政府发布的《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以“引领(HEAD)工程”为重点的技术创新任务,为建设健康、生态、精品和数字上海提供科技保障。

  上海对艾滋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两年前就开始布局。在预防环节上,有疫苗的前期研究;在感染诊断上,有上海科华等3家公司的专题项目。最近,由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种试剂盒,只要一滴血加上少量药水,半小时内就能出结果。这种试剂盒将大批量出口到亚、非、拉及欧洲部分地区。在药物开发上,既有对非专利药物进行工艺优化和再创新,又有针对治疗艾滋病的新靶点的自主创新药物研究。

  防艾不力依法追责

  【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副主任庄鸣华:以往做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不容易。如在车站张贴防艾广告,我们曾联系过多家部门,最终还是碰钉子;在高危人群集中的娱乐场所做宣传教育、发放安全套,不得不找熟人、托关系一遍遍“游说”。新《条例》明确,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防艾宣传,否则将追究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还要进行处罚,这都有利于加强防治宣传。

  不得歧视染艾人群

  【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委员、华山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潘孝彰:因社会存在对艾滋病的歧视,致使感染者不愿前往医疗机构检测,这恰恰增大了艾滋病蔓延的风险。扭转此种恶性循环,消除歧视是突破口。《条例》保障染艾人群的权利、明确其义务,迈出了防艾的实质一步。

  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委员、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副主任卢洪洲:艾滋病人应得到社会同情与理解。从艾滋病传播途径来看,一般生活与工作接触不会造成艾滋病传播。艾滋病无症状期平均时间约8-10年,若进入艾滋病期后能够长期接受医学观察,坚持治疗,还可以再活长达10年左右。所以,这类患者可以长期生存,应该享有婚姻就业入学等权益。

  故意传播构成犯罪

  【条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委员、市公共卫生中心副主任卢洪洲:为患者保密,不等于患者本人不知道其自身的患病状态。医疗机构在检测出阳性感染者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对阳性者实施行为干预,告诉对方艾滋病是如何传播的、以及如何能够避免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并对他们进行心理咨询与疏导,告诉他们今后生活与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在何处接受检查与治疗等。所以,感染者是知道如何能够防止感染他人的。若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本报记者 邱曙东 顾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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