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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收取进场费应全额缴税 百货公司补税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9:2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惠霞)昨天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以越秀某百货公司为例,明确指出,收取进场费等费用时要区分不同税收政策缴交各项税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罚款。

  据介绍,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越秀区内某百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向厂家收取了管理费、广告费、促销费、周年店庆费、烫裤费及综合管理费等费用(统

称“进场费”)共计3000多万元,减去支付给广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1200多万元后,按差额计缴营业税。市地税稽查部门根据税法规定要求该百货公司就收取的“进场费”全额补缴税费7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3万元。

  广州地税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全额按“服务业”税目计缴营业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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