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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作品要支付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0:06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据新华社北京消息,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国务院新闻办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互联网转载作品的付费问题,国务院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会予以解答。

  作者未称“不得使用”网络可以直接采用

  王自强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的声明,报刊可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同时要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目前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即报刊、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同时要支付报酬。但由于司法解释对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在实际当中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并没有付出报酬。

  《馒头血案》是否侵权司法诉讼最后决定

  有记者问:“电影《无极》在全国公映以后,有网友进行了改编,制作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短片,在网上传播,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说,怎么认定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王自强说,“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讲,如果作品是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也就是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如果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就《馒头血案》这个个案来看,它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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