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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0:14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2月15日讯(记者肖雯栎)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物价局今天下发通知,我省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过程中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将继续实行优惠政策。该政策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至2008年年底。涉及各类减免项目达30项。

  四类人员享受优惠

  据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是持有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这些人员在涉及再就业有关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等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均可享受再就业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

  三类费用全部免收

  下列三类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免收:全省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及中介机构、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各类服务性收费;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资格鉴定过程中的各类收费;政府出资或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提供信用担保过程中的收费。

  三类费用减半收取

  三类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减半收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再就业人员收取的体检费;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从业人员在开办营利场所过程中收取的验资费、出具资信证明费以及办理贷款抵押的评估费等费用;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交易市场的交易手续费,房产、地产中介机构和地价评估事务所收取的咨询(口头咨询免收)、评估、经纪服务费。

  另外,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按最低限额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按明码标价的50%收取。

  严禁乱摊派和强行推销

  记者了解到,此次规定的有关服务性收费涉及各类项目多达30项,优惠措施的有效期暂至2008年底止。为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得到落实,省物价局还明确要求,各地应在就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强行收取规定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外的其他服务性收费。严禁各级各类管理、执法机构借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乱收费和强行推销报刊及其他产(商)品,指定接受某项服务和指定购买某项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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