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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污染赔偿下游要落到实处有难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0: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马龙生

  日前,新华社授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对我国未来5年~15年环保事业发展进行了规划和部署。《决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几个月前,在吉化双苯厂爆炸污染松花江、造成哈尔滨停水的事件中,“这是哈市政府在挑事”,“小题大作、借题发挥”,“是想给吉林施加压力”,此类言论一度曾在现场采访的媒体间私下流传。且不论事实究竟如何,但这样的思维定式,其实很有代表性。这主要是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不仅力度小、而且在条块分割的“诸侯经济”面前无所作为直接导致的。因此,《决定》做出了“上游污染赔偿下游”的决策,显然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突破。

  但是,笔者在仔细分析“上游污染赔偿下游”的可操作程度时,却觉得此事真正实行起来并不容易。其主要难点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谁来评估污染损失。评估污染损失,既有身份是否中立的资格问题,也有方法是否科学的技术问题。在评估者身份的问题上,上下游两省为利益冲突方,不可能各自组织人员进行评估。可是在事关重大项目的环保损失评估时,如果想找到一个专业上绝对权威、体制上绝对中立的评估机构,现实中并不容易;而在评估的技术方法上,直接的、即时的损失容易评估,而间接的、潜在的损失又该怎么评估?如何量化?又需要一定的执业标准来予以规范。而所有这些,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

  第二,谁来提起赔偿诉讼。《决定》中规定,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这一条,只是明确了被告应该是“上游省级人民政府”,而原告又应该谁呢?也是下游受害的省级政府吗?按说,政府作为独立法人,完全可以成为原告,可是此政府告彼政府的先例,此前似乎还没有过。我想这绝不可能是政府不愿意当原告,而是有着太多的顾虑而不愿意“撕破脸”。这样的境况,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因此,我以为可以通过政府提供法律资助、受害百姓的集体诉讼的方式,通过规范的法律程序,确保“上游污染赔偿下游”真正落到实处。

  据悉,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们期待具体办法的制定者能够以“细节决定成败”的态度,让《决定》的精神渗透于个案的解决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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