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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须提前30日告知拒绝就业将无失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0:45 法制日报

  本网上海2月15日电 记者刘建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据悉,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促进就业,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社会、劳动者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用人单位实施裁员,规定要求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

确定,并向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企业因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需要而造成企业裁减人员的,政府部门应当安排相当资金,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人员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

  规定还明确,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合的就业机会的,将退出失业登记,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该规定将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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