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务必24小时内介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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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0:45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2月15日讯 杨永浩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范玲莉 监所在押人员需要加戴械具时,驻所检察官必须在24小时内介入核实。这是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的。 该院监所检察处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对不服从管理的在押人员加戴械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督协调制度,容易产生不规范执法现象。该 院监所处会同看守所联合规定,凡羁押人员严重违反“不得肆意辱骂管教干警”、“不得在监号内欺压其他在押人员”等监管规定,需要被加戴械具的,检察官在24小时内,必须到看守所检查加戴械具手续是否齐备,并约见管教干警、被加戴械具人员以及同监号人员查明情况,做好记录。符合加戴标准的,向该人员说明法律规定;如果遇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