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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女生结婚生子被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2:41 兰州晨报

  曾写“悔过书”希望学校给予改正机会法院一审判决牡丹江医学院撤销“决定”

  2005年2月6日,临近毕业的牡丹江医学院女学生王洪杰在实习期间生了个男孩。在王洪杰分娩的前一周,她和爱人林晓功办理了结婚证。

  2006年2月,记者采访时,王洪杰说,当初,随着媒体有关大学生结婚的报道以及教

育部酝酿拟立新规允许大学生结婚的信息的渗透,使一直存有侥幸心理的她“放松了应有的警惕”,她选择了上述时机偷偷地将怀胎十月的孩子生下,并自觉做得“天衣无缝”。可是,没出一个月,就有人到牡丹江医学院举报了她的上述行为。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做出决定,以王洪杰违反校规为由将其开除。学校不该把我“一棒子打死”

  一封被开除女生的“悔过信”摆在桌上的这封五千余字的长信,是王洪杰寄给记者的。

  以下的内容摘自这封书信。

  我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2000级检验本科2班的学生,我叫王洪杰,来自桦南县偏远的农村。

  在读期间我竭诚努力,可几年学习生活的枯燥乏味,使我在大四时放松了学习,交了男朋友,并将关系进一步发展。怀孕之后,我想到医院去打掉,可医生说危险就留了下来,并领取了结婚证,生下了孩子。当学校知道后问到我时,我没敢承认生孩子的事实,其实是害怕被学校开除。

  这些天我一直在检讨自己、反省自己,我还想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希望学校能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别“一棒子把我打死”,给我保留学籍,我愿意接受学校以任何方式让我给学校挽回造成的影响,请各位领导给我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申请行政复议遭拒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做出了《关于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这份以牡丹江医学院文件形式做出的决定其内容简明扼要:王洪杰,女,2000级检验本科2班学生。经调查核实,王洪杰在校外与林晓功非法同居,并于2005年2月6日在牡丹江二院生下一男孩。

  王洪杰以上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王洪杰在证据面前拒不承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该生所作所为严重触犯了校规校纪,给社会和学院造成了极坏影响,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牡丹江医学院的决定,王洪杰不服,2005年5月25日她向黑龙江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黑龙江省教育厅认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王洪杰对牡丹江医学院的处分决定不服属申诉范畴,遂决定“不予受理”。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开除决定

  2005年9月21日,王洪杰聘请律师以牡丹江医学院对她的“处罚过重,且显失公正”为由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牡丹江医学院“开除”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学校方面做出的“开除”决定。

  王洪杰在起诉书中说,牡丹江医学院仅仅因为其结婚就将其开除的处分决定是不负责任的,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因为她的过错远远没有达到应该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度。

  2005年10月1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牡丹江医学院辩称,该校学生王洪杰在实习期间违反校规,与男友在校外同居,并于2005年2月6日生下一名男婴。

  此事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校方找到王洪杰了解情况,但王洪杰对怀孕生子一事拒不承认;在校方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只好通知王洪杰的父母来校协助工作。因此,为教育学生,严肃校纪,校方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分。

  王洪杰认为,其结婚生育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但“违纪不违法”。

  法院审理查明了牡丹江医学院依据上述事实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分均属实。

  法院认为,王洪杰经考试合格,由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录取,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但法院认为,“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对原告王洪杰做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未送达给其本人,未告知相关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牡丹江医学院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据此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对王洪杰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有违法律的规定,应视为无效。”2005年12月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告牡丹江医学院牡医学院政发[2005]3号《关于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一审败诉后的牡丹江医学院不服判决,并于2005年12月23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生活报》供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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