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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丢车物管赔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3:22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李朝涛通讯员李志金苏代平)小区内丢车,物管自称已尽责,责任谁承担?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物管纠纷赔偿案作出终审宣判,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尽安全防范义务,被判令赔偿业主一半损失。

  存车被盗业主状告物管

  据悉,何某是中山市某小区的业主,小区的物业由智多星公司负责管理。2004年5月8日早上,何某像往常一样到小区的停车位取车,却发现他刚买不久的两轮摩托车不翼而飞,虽经报案小偷一直没抓到。

  在多次协商没有结果下,何某以智多星公司未尽管理之职责,造成自己摩托车被盗为由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智多星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1000元。

  庭审中,智多星公司辩解称,他们已经尽到了对小区的管理职责,没有任何过错,他们不可能像专门的机构那样防止一切的小偷,只要尽到一定的职责就行,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物管担责一半

  2005年底,案经中山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存在摩托车存放的管理服务合同,智多星公司对何某存放在小区的车辆负有有偿保管义务。智多星公司在履行车辆管理服务合同时,完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及人员以登记等方式进行适当的控制和服务管理,对小区内车辆等财产负有合理、特别谨慎的注意义务。

  何某的车辆在指定的、有偿的停车位上被盗,无论如何,智多星公司的物业管理是存在一定过错,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智多星公司赔偿何某赔偿损失5500元。

  智多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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