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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雇工投保能定自己为受益人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3:24 信息时报

  广州读者张先生:我开一家小餐馆,外卖生意占了一大半,因此雇了3名小工,由于送餐时要穿街走巷,具有一定风险,因此我想为3名小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经营风险。但我对保险法律知识知道的很少,请问:为雇工投保能否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答: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

利益。保险利益是合同生效的依据,如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其保险合同就归为无效。《保险法》列举了人身保险合同中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但是,雇主雇工之间有无保险利益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基于两者之间在经济上有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而一般均承认其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你作为雇主为雇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可以的,但在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关于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办理。否则,你未经被保险雇工同意不能成为受益人。

  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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