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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依赖或分级对待舆论监督背离社会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6:55 国际在线

  作者:朱四倍

  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中提到:“2006年,对中央媒体曝光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率要达到100%。”

  对此项举措,专家和公众都认为“是件好事”。不过,也有专家建议,此项规定应

该有细化的内容,比如哪些案件属于“重大的”范围,怎么个查法,查了以后的结果能不能公布,100%的承诺怎么保证兑现,哪些媒体属于《规划》提到的“中央媒体”,都应该界定清楚,否则容易沦为一时“空谈”。专家的建议切中了规定的要害,不过还有问题需要国土资源部回答:首先是地方媒体曝光了,处理吗?为什么要对媒体进行“中央和地方”的分级处理?其次,对于没有曝光的违法案件,如何处理?要知道,媒体不可能对所有的违法案件曝光,仅仅处理曝光案件,在笔者看来,就是懒政,就可能染上“媒体依赖症”。

  如果不能回答如上问题,那么,这种对待舆论监督的做法就伤害了舆论监督的本质目标:社会正义。我们知道,舆论监督是社会正义的象征。批评社会的不平等,追求社会公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个现实目标,它在根本上是人类为了追求社会均衡、社会发展而设的价值前提。只有当舆论监督作为社会成员对权力及其代表的秩序结构提出质疑时,舆论监督才获得了现实的必要性。但是这种仅仅对中央媒体曝光的案件进行处理的做法,违背了公众对社会公正的愿望。因为舆论监督在实践中努力追求的正是让公众在观念上跳出现实功利的追逐,把社会公正作为全社会都应当坚守的价值前提,从而使人们获得一种超越的眼光和一种开放的姿态,去谋求或塑造我们所追寻的社会正义的境界。

  舆论监督的前提是社会的不平等性和权力的越界。舆论监督就是当社会出现偏失、产生不平衡的时候,代表公众表达一种倾向性的意见。这种倾向性的意见试图以公众的名义阻止社会出现重大的偏失,使社会尽可能地趋向于全面的平衡。由于人性本身的弱点和社会结构的弱点,以及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人们所追求的地位平等、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随时都面临着主观的障碍和客观的干扰。如果把舆论监督看作一种连续的人类行为和人类精神生长的一种文化策略,那么我们就会认识到,舆论监督不仅是现实政治行为,它也是自我完善的文化行为。作为公众的、社会的和人类整体利益的代表,舆论监督总是在现实的层面,通过对细节和局部的强调,来推动和促进社会的整体协调,通过对具体人具体事具体现象的价值评价,来协调和规范社会发展的方向。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应该排斥舆论监督,也不应该对舆论监督进行分级处理。从社会公正到社会正义,舆论监督的意义并不在于告诉某位权力者或某个权力部门如何行事,而是在于人以这种方式向自己提出了一种需要为之奋斗的价值向度。

  

  

  审稿: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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