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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市民质疑“电子眼”状告交警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7:28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2月16日电(李钧德、张光辉)两年前“电子眼”抓拍到交通违章,两年后交警部门才开具处罚决定。郑州市民刘先生质疑“电子眼”罚单走得慢,状告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返还所交纳的罚款200元及“电子眼”拍照成本费50元。

  2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河南省首例因市民不

服“电子眼”交通违章处罚而状告交巡警机关的案件。

  家住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路的刘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05年12月31日他对车辆进行年检时,被告知2003年5月15日曾在陇海路与兴华街交叉口闯红灯被“电子眼”拍下,需缴纳罚款200元及50元的“电子眼”拍照成本费,否则将不予办理汽车年检手续。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随后向刘先生开具了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为了不影响车辆年检,刘先生在2006年1月4日缴纳了罚款和“电子眼”拍照成本费用。

  刘先生的汽车虽然通过了年检,但刘先生却纳闷了:两年前的交通违章,怎么会在事隔两年后才告知他呢?况且2003年和2004年连续两年的汽车年检都已顺利通过,交巡警机关并未向其提出有交通违章的信息记录。刘先生咨询了律师并查阅了相关的书籍,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巡警部门未履行告知义务,又在超过两年的时效期内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已构成了行政程序违法。

  对交巡警部门收取的50元“电子眼”拍照成本费,刘先生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向当事人提供的处罚依据,其产生的相应费用应由行政机关自己承担,不能将此费用转嫁到当事人的头上。

  因此,刘先生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巡警三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所缴纳的罚款和“电子眼”拍照成本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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