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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韩健一审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7:48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2月16日电(记者 梁书斌)2月1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韩健犯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韩健1956年生,原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4年年初,被告人韩健在任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车管处处长、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及单位谋取调转安置工作、职务任用提拔、违规发放牌照、放行走私车辆等利益,收受个人及单位贿赂款物10起,合计人民币89.8万元、美元1万元,共折合人民币98万余元。

  被告人韩健通过请托原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已判刑)在提拔任用方面给予“关照”,于2000年6月由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车管处处长调任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为了酬谢韩桂芝,被告人韩健与其妻卢晓萍(已判刑)分别于2001年、2002年春节向韩桂芝行贿人民币1万元、美元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万元中华牌香烟1箱,共折合人民币11万余元。

  2000年10月,时任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的被告人韩健,接受哈尔滨中实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的请托,授意时任牡丹江市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大队队长的于某某,将扣押的2台走私日产丰田4700吉普车中的1台发还张某某,另1台以牡丹江市公安局的名义购买后留用。致使该起走私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7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韩健及其妻卢晓萍财产扣除合法收入及非法支出外,合计人民币2150万余元,韩健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另有人民币434万余元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项所产生的孽息,属非法所得。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健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一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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