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得到两万元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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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3:29 杭州日报 |
做手术是件大事情,方方面面的情况都要讲清楚。绍兴市区某大医院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好,被病人告上法院,成为绍兴市第一例病人知情权案件。最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医院赔偿病人损失费2万元。目前此项判决已经生效。 5年前,楼女士因为颈部肿块到这家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2001年6月26日,医生对其进行了颈麻下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诊断仍为结节性甲状腺肿 。出院后,楼女士始终感到全身酸痛、无力,无法正常生活、工作。直到2002年11月22日,楼女士再次回到该院化验治疗,另有医生诊断后告诉她,像她这种情况,需要终身服药。楼女士就配服了指定药物,不久症状减轻,并逐渐恢复正常。楼女士以医疗事故为由与院方发生争议。但是,绍兴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后认为,此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存在“对患者病情交代欠详细”等问题。据此,楼女士以医院侵犯自己的知情权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其他损失和精神损失费2.5万元。在庭审中,医院提供的病历并不能证明院方曾经告知楼女士手术后需要长期服药和怎么服药。 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特地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此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对病人进行甲状腺手术并无过错,但是医院在本次医疗事件中未履行告知义务,与楼女士所述身体现状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认为医院在为楼女士进行手术时,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悉,近年来绍兴市患者与医院的纠纷案件数量有上升趋势,但就知情权与医院对簿公堂,还是首例。(孙壮 杭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