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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档卤味店用劣质肉最高可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9:41 南方日报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三审

  烧烤档卤味店用劣质肉最高可罚10万

  本报讯(记者/陈洁娜)《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明确,烧烤档、卤味店的个

体户也要纳入监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经营屠宰厂、肉菜市场,违规被行政处分的将被调离原岗位。

  烧烤卤味店个体户将纳入监管

  在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中,有意见认为在对采购、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产品行为的监管方面存在盲点,如没有对从事生猪产品烧烤、卤制加工的个体户纳入监管。因此,在昨天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已经修改了相关条款,把原来只针对单位的“肉制品加工企业”改成“肉制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这意味着,《草案》如获通过,以猪肉产品作原材料的路边烧烤档、卤味店等个体户也将纳入该法规的监管。如用不合格的肉品,将由质监部门进行处罚,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草案二审过程中,有意见指出条例对违禁药物含量的检测有强制性规范,但却无相应的处罚。因此,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增加了对违反检测规定的处罚。如屠宰、出厂(场)以及不按国家规定处理不合格的生猪及相关产品的,由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对检测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被处分工作人员应调离原岗位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增加了条款,规定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以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经营屠宰厂(场)、肉菜市场”将被行政处分。此外,对群众举报、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不予以处罚,放纵违法行为的,都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草案》增加了操作性较强的“责令检查”等行政处理方式,并细化了各种行政处理、处分的适用情形。如“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上述被处分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岗位。据悉,此条款目的在于更有效地约束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从制度上防范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

  编造虚假台账登记假信息从重处罚

  《草案》规定,个人和单位一样,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向生猪产品供应者索取销售凭据,以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如实登记采购生猪产品的品种、数量和供应者的名称。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编造虚假台账资料、登记虚假信息的,将被从重处罚。

  此外,《草案》增加了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负责向社会公开获得驰名商标、名牌称号、以及信用良好的生猪、生猪产品及其供应者、饲养地名单,还要公开那些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受到查处的产品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草案》在附则中说明,由于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牛、羊等牲畜的屠宰管理办法的制定权在省级地方国家机关,因此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不宜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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