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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税减征申请月底截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9:41 南方日报

  残疾人个税减征申请月底截止

  市地税局提醒:逾期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王凌)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2006年残疾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征手续的办理期限将至2月28日截止。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申请,否

则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不同减征手续办理期限各不相同

  据介绍,办理不同减征手续的期限各不相同。需要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减征手续的纳税人,可由扣缴义务人在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发生纳税义务(即取得工资薪金)之日的次月起至次年2月份前的时间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手续。需要办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的,应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则不予办理。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应由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由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

  残疾人烈属等个税减征最高达50%

  据了解,从2005年7月1日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来确定减征幅度,最高的优惠幅度可减征50%。残疾、孤寡老人员和烈属当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根据本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如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当年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越高,减征的幅度将有所降低。

  例如陈女士2004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总收入为5万元,根据上述政策,确定她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2005年7月,陈女士拿到了当月的工资薪金6000元,按照规定每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35元,但陈女士可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所以实际上陈女士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67.5元。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个人经营所得纳税减征有所差异

  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根据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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