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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重刻刘邦斩蛇碑作者没有著作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9:4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刘邦挥剑斩蛇,扯旗起义,成就了西汉帝业。孰料,后人为纪念刘邦而建的斩蛇碑却引起了一场官司。当年重刻刘邦斩蛇碑的工匠晏鸿钧之子晏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文物管理局)和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砀山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记者2月14日从商丘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判决重刻的刘邦斩蛇碑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刘邦斩蛇碑于1571年建成。1982年,原商丘地区行政公署及原永城县人民政府拨专款重修了斩蛇碑。斩蛇碑正文缺字,在原永城县芒砀山公社的统一安排下,填字补句,连缀而成,郑效治书写了碑文。晏鸿钧比照原碑形状,按郑效治所写碑文重刻了斩蛇碑,晏鸿钧获报酬800元。该碑立于十字路口,在过往车辆灯光的照射下,石碑上有人像出现,人像似拔剑斩蛇状,甚是生动。1992年,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将斩蛇碑围起来,展览收费。2004年7月,永城市文物管理局将该碑经营权移交给芒砀山旅游公司。

  晏永认为,刘邦斩蛇碑是父亲晏鸿钧生前精心雕刻而成,父亲享有该碑的著作权,自己有继承权,永城市文物管理局和芒砀山旅游公司未经他许可展览收费属侵权行为,于去年7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晏鸿钧重刻的斩蛇碑是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比照原石碑重刻,石碑的整体外形、结构、碑文内容等信息在晏鸿钧雕刻前已经存在,石碑不能体现著作独创性,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而不享有重刻斩蛇碑的著作权。

  原告晏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陈海峰通讯员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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