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买私宰肉最少罚一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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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1:25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魏黎明 通讯员穗仁宣)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昨天上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草案》在有关行政部门渎职责任方面作出较大修改,细化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按照规定,向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经营等的行为,都要调离岗位,严重的将可能被撤职。 被处分者调离岗位防报复 第三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后,最引人瞩目的在第四十七条渎职责任部分。该条第一款明确增加了区、县级市政府和市、区、县级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将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该条分别对区、县级市政府、工商、公安、卫生、环保以及城管等8个部门进行了明确的渎职责任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向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属于渎职行为。 同时增加规定,以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经营屠宰厂(场)、肉菜市场的;对群众举报、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不予以处罚,放纵违法行为的,也属于渎职行为。该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对于前款规定被处分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岗位。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委员李力对此表示,修改后,本法规的问责制度更加完善,惩治违法行政、行政乱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执法腐败的意图更加明确。同时,增加第二款关于“调离岗位”的规定,以便更有效地约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从制度上防范对举报的打击报复行为。 买私宰肉最高罚十万 《草案》修改后增加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食堂违反规定,采购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以及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屠宰检测不合格是生猪、出厂(场)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修改后增加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市实行生猪、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在本市流通的生猪、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受到政府部门查处的情况。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肉品”不仅指猪肉,还包括牛、羊肉,因此建议将该法规案的标题及条文中的“肉品”全部修改为“生猪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