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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见证人为担保人法院判担保身份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1:54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薛宏莉

  本报讯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将协议上的见证人改成担保人,当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近日,哈市道里区法院判决,“担保人”王某担保人身份不成立。

  2002年4月,吴某和亲属孙氏夫妇商议由孙氏夫妇出资,以吴某的名义购买一辆捷达出租车合伙经营。经营期间,吴某私自将该车转让。孙氏夫妇得知后找到吴某索要购车款,双方于2004年8月签署协议,约定由吴某偿还孙氏夫妇购车款10万元,从2004年9月起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吴某的母亲王某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随后,孙氏夫妇担心吴某不能正常履行协议,便找到吴某要求将王某的见证人身份变更为担保人。吴某和孙氏夫妇在未征求王某意见的情况下,私自在王某的名字前填写上了担保人的字样。后来,吴某在偿还了3400元车款后便不再还钱,孙氏夫妇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吴某和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吴某和孙氏夫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某未按约定及时偿还车款,应负全部责任。而被告人王某并非担保人,故不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判处吴某偿还欠款9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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