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养老保障不仅要惠及失地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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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4:34 南方报业网 |
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土地征用将难以避免。事实上,近年来围绕土地征用所展开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正逐渐演变为当前社会矛盾的一个集中点。当然,这其中问题很复杂,涉及到失地农民的诸多权利问题,譬如赔偿额度、就业安置等等。但更为关键的是,在很多农民看来,土地就是他们的命根子,是他们的天然的社会保障,他们最为关心的就是失去土地之后,将靠什么赖以生存? 在这个时候,推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就显得非常有必要。然而,新制度的推出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还是“具体事情具体办”,也需要多思考。前者的好处在于明白畅达,但有可能遭遇现实瓶颈,后者的好处在于可以根据现实来规划,但要防止当地有关部门借此寻找借口逃避责任。制度是人创造的,人不是完美的,制度自然也就不可能十全十美,我们只能寻找较优的制度,甚至是最不坏的制度。广东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目前所能找到的较优方案。该《意见》从各地政府财力和集体经济能力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农民志愿原则,这样才能够为农民所接受(见本报一版报道)。否则,“画虎不成反类犬”,制度成了空架子,就失去制度制订的初衷了。 目前,全国有很多地方都在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个好事,不过,普遍情况是这些制度都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相脱节的,多是独立运行的体系。这个我们就要重新界定失地农民的现有身份属性了。在有的地方,譬如深圳、佛山等就把失地农民转为了城镇居民,那么,他们就应当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另起炉灶;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可能失地农民还是归村委会管辖,依然是农民身份,那么,从现实而不是从理论出发,关于这部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暂时独立运行,也应是行之有效的较优选择。 在保障形式上,广东所采取的是以个人账户为主体,以准备基金为补充。这个做法比较灵活,个人账户缴费可多可少,利于推广,而且,以准备基金作为补充,可以有济贫舒困之效。这方面就应当汲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某些农村遇到的尴尬,一些地方就是由于该制度无法满足农民看病的现实需要,出现了大面积的退保现象。所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验和教训都应当汲取。 但是,不管怎样,失地农民能够参加养老保险,相对于以往也是一个进步。我们所冀望的是,这个进步的步伐是不是可以迈得更大一些。把养老保障制度乃至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从城镇居民身上扩大到失地农民之后,再扩大到所有农民的身上。最后,全民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适合的社会保障等基本福利。这才是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的最佳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