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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3月出台 发骚扰信息就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5:01 红网

  红网长沙2月17日讯(记者 刘怡斌)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以上这种行为都会受到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

  “这些行为大都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大。因此,新

法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今天举行的学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座谈会上,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谭和平作出解释。来自公安、法院、检察、司法等省直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省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围绕《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特点畅所欲言,并就公安机关如何宣传好、执行好《治安管理处罚法》提出意义和建议。

  特点之一:治安处罚权限加大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看到新法第五十七条,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综治主任贺国胜松了一口气。

  贺国胜表示,过去不少市民将房屋租出时,不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这不便于房屋出租管理和流动人员管理,新法出台后这种无序管理将得到控制。

  据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谭和平介绍,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新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权限和手段。如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新增为处罚种类,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押、检查、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或者已经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纳入进来。例如,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强迫他人劳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等。各地发生袭警案件较多,各地公安机关反映缺少法律规定,难以处理。新法这次对殴打和伤害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公然侮辱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强行冲闯警戒带或警戒区等各种袭警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要从重处罚。

  谭和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善于运用这些法律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理直气壮地保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袭警行为,还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袭警者的刑事责任。

  特点之二:新法体现人文关怀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因此,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等方面的处罚时,公安机关要特别慎重。”省人大代表戴志坚在会上作出善意的提醒。

  据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总则中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还将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此外,还规定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人民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住所,严格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并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办案,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其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增加了听证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另外还取消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复议前置的规定,被处罚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点之三:加强执法监督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刘轶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这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特点之四: 公正处理伤害案件

  出警不及时、调查取证不细致等问题是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治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致使被侵害人频频上访,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访,伤害了群众感情,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甚至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或不稳定因素。

  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部门负责人表示,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公正地办理好伤害案件,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也关系到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落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治安案件,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同,不再以“造成轻微伤害”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直接判断或者鉴定结论认定被侵害人的损伤未达到轻伤程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各级公安机关要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尽快确定伤情,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及时公正地处理伤害治安案件。

  “新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又是规范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重要法律,也是公民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谭和平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闻背景: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强迫交易的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行为;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等。

  (稿源:红网)

  (作者:刘怡斌)

  (编辑: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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