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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轿车在小区内被盗 保险公司告物业公司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5:36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2月17日电(丁金分、何保丰)因车主停放在居民小区内的一辆轿车被盗,某保险公司安徽省马鞍山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车主赔付近20万元后,又将发案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

  去年3月31日夜,刘先生将公司的“本田雅阁”轿车停放在自己居住的小区楼下后失

窃。刘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2005年3月2日,刘先生曾与所在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过夜车辆管理协议书”,约定刘先生按月向物业公司支付90元泊位占用费,物业公司负责从晚上6时至次日8时对车辆进行看护,确保夜间不被撬锁、不丢车牌、不丢车。

  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接案后经调查,认定车辆被盗属实,并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于2005年9月2日向失主赔付19.1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因物业公司保管不善致使该车被盗,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9.1万余元。

  被起诉的物业公司认为,刘先生每月交纳的90元是泊位占用费,刘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保险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无权向物业公司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过夜车辆管理协议书”,从内容上看应属于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按月收取的90元泊位占用费即为管理费,物业公司应当依约妥善保管车辆。现因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车辆在保管期间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19.1万余元赔偿款后,即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向物业公司索赔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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