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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劳动合同”遭遇维权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2:45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河南籍民工陈子领被人介绍来苏务工,主要负责学府花园三期部分楼房的建造。2005年11月,陈子领在工地上不幸发生意外坠楼事故,性命虽保,但其左脑却受到严重创伤,基本丧失了正常的劳动能力。事后,陈子领多次向该项目的工程公司提出索赔,不料次次碰壁,连吃“闭门羹”。目前,陈子领已起诉该公司,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岂料,由于未同公司签署正式合同,是否构成劳动事实关系竟成为陈子领“维权”的绊脚石。同时,由此引发的“隐形劳动合同”能否构成劳动事实的话题也在苏州引起了

一场不小的争论。

  A

  河南木匠工地意外致伤

  2005年10月,河南籍民工陈子领在朋友陈国闯的介绍下带着自己的爱人来苏务工。据他了解,陈国闯以前曾为陈家彬干过活,这次的工作能够落实还多亏了陈家彬。而陈家彬与一个名叫孙明的人关系甚好,签订了用人合同,而孙明又同苏州一家挺有名气的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照陈国闯的意思,实际上陈子领最后的“东家”就是五建,而他们将要做的工程即是苏州国际教育园学府花园三期的22号、24号和26号楼房的建造。陈家彬和孙明口头承诺陈子领,工资会在每个月底结算一次,按天计算,平均每人每天能挣55元。陈子领告诉记者,与他一同被招录进去的民工包括陈国闯本人在内共有9名。

  同年10月25日,陈子领开始了来苏的第一份工作。11月10日上午9时左右,陈子领等人正在22号楼二楼外墙用铁丝挂钢管时,手扶木框在木头上钉钉子,木板突然掉了,不偏不倚砸中了陈子领的头部。虽然头戴着安全帽,但安全帽上根本就没设捆带,面对突如其来的“袭击”,毫无防备的陈子领人头栽地一头扎向冰冷的地面,脑袋上的骨头当场撞裂。

  工友立刻将陈子领送至苏大附二院进行抢救,虽然十分幸运地捡回了一条命,但头上却撞出了能放一个拳头大小的凹塘。事后,闻讯赶来的陈、孙二人主动为其垫付了18000元治疗费。11月27日,因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陈子领只好被转至横塘医院继续接受治疗。陈、孙二人再次为其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

  B

  未被雇佣成为拒赔理由

  陈子领讲,出事以前,他仅收到承建公司苏州五建支付的400多元工资,自打出事以后,苏州五建就再没给过他生活补贴。事后,陈子领曾向五建提出承担医疗费、病残费、养老费等损失补偿要求,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一个是老板,一个是打工仔,员工受了伤,老板有何道理不肯担负工伤赔偿的责任?

  据了解,苏州五建确实接受了学府花园三期的部分工程任务,当时这项工程已全权交由五建浒关分公司负责,也就是说,承建方其实是浒关分公司,而并非五建总公司。对于陈子领提出的赔偿要求,五建公司认为,存在诸多不合情理的地方,因此不能接受。

  而承建方认为,陈子领并没有与该公司形成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他的名字根本就未曾在公司的用人名单中出现过。另外,据调查,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发放工资给一个叫陈子领的人。至于陈子领所提到的孙明和陈家彬,公司表示连孙明这个人都未曾听说过,至于陈家彬,他们就更加不清楚了。承建方表示,既然孙明、陈家彬、陈子领三者都未与公司形成劳动事实关系,陈子领的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因而他提出的索赔条件就无法实现。

  承建方补充说,工程开工以前,公司会为所有受雇民工购买建筑意外险,工伤事故投保是根据建筑面积来计算的,不具体到个人,员工一旦发生意外工伤事故,保险公司就会给予一定赔偿,但当天工地安全记录上,并没有记录下陈子领受伤一事,现要求公司赔偿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C

  无奈之下动用维权武器

  2005年12月19日,伤势还未痊愈的陈子领因为支付不起治疗费,无奈之下办理了出院手续。据他讲,其脑门上的颅骨被截掉一块,脑袋出现畸形,而8000元治疗费已全部耗尽,孙、陈二人又不愿支付医药费。如果再继续接受住院治疗,他无力承担住院费、医疗费、餐费等一笔不小的开支。出院时,医生再三叮嘱他说,半年后头部还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否则将会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而下一次手术费需要3万元!对此,作为家里唯一劳动力的陈子领犯了难。据了解,陈子领目前只能靠从亲戚家借来的3000元钱勉强维持生活。

  对于承建方断然拒绝赔偿的反应,陈子领表示要动用维权武器,要回自己应得的赔偿。2005年12月,陈子领委托了苏州某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目前,苏州市劳动仲裁机构已经受理了此案。

  D

  “隐形劳动合同”引争议

  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不构成劳动事实关系?这一探讨性话题,立刻在苏州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一些专业人士对此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苏州虎丘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认为,由于陈子领并未与苏州五建签署劳动合同,孙、陈二人是否与公司产生间接合作关系,陈子领尚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人证、物证,故不存在两者的劳动事实关系,因此承建公司不必承担相应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已经不再是断定劳动事实关系的一根“准绳”。但确定劳动关系十分重要,申诉方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确实与被诉方发生过劳动关系,例如报警人、医院付款证明、公安机关笔录、工资单、其他证人证言等。一旦证据确凿,被诉方则须按照国家有关赔偿条文进行赔偿。但如果申诉方提供不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也不排除败诉的可能。若申诉方能提供与孙、陈二人建立合作关系的充足证据,可采取向“中间人”提起诉讼的办法。

  《江南时报》(2006年02月18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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