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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认定新标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2:45 江南时报

  为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企业通过“翻新”手段骗取优惠,这一漏洞将在新近出台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发布后得到解决。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新企业。一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这意味着原企业注销后,投资者将无法直接再用原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组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需要先出售原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从而加大了“翻新”手段避税的难度和成本。有些投资者为了避开25%的比例限制,可能前期先用货币出资,待企业被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后,再用货币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购进非货币性资产,从而使25%的比例限制失去意义。为了堵住这种漏洞,《通知》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对文件发布前,国地税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庞敏曹珊

  《江南时报》(2006年02月18日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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