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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清欠长效机制 多部门联动为农民工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4:4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映通讯员唐晓峰)“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凡投资计划已下达的,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2月17日,省清欠办向社会公布了我省建立的一系列长效机制,以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

  据悉,省发改委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规定:1.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等)做出安排。2.对于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凡投资计划已下达的,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属国债项目的,停止其申报新的国债项目;属各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省将暂停当地项目的审批或转报;属省、市重点项目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新开工的项目,地方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如形成新的拖欠,其他申报项目不予审批或转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建设厅联合出台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保障金。

  省建设厅规定:1.在工地设立农民工维权公告牌制度,公告牌内容涉及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维权途径等。2.限时办理竣工结算制度。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对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按建设部规定,认为其工程结算约定期限均为28日;建设工程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答复文件视为发包方已认可。3.建立信用不良单位制度,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缓其办理新开发项目的规划开工手续等。

  省交通厅出台规定:1.收费公路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其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需要地方政府资金配套的项目,地方承诺资金按时到位时,方可安排项目。2.严禁带资施工行为。3.欠款不还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河南公路市场的招投标活动。

  省高院出台规定:1.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尽快结案。2.必须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有关领导及上级法院不得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挂牌督办。对当地法院有难度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

  省司法厅出台规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审查农民工的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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