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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被害人可减轻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6:50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2月17电(记者万兴亚)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经制定并推广《关于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依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

  据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全

程适用刑事和解,和解工作应在客观公正、责任明确、合法自愿和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及人民陪审员主持,并支持律师进行庭前和解。其他内容包括: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着重了解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赔偿能力、赔偿意愿,依法依理劝导双方互谅互让;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着重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促使自诉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或撤回起诉,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依法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认罪悔罪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可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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