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邮政部门修法损害公共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6:50 中国青年报

  江敏

  据2月16日《法制日报》报道:《邮政法》自1986年实施后,从2002年4月就开始着手修改。今年年初,《邮政法》修改稿第7稿出炉,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际信件的速递业务和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除外。”如果《邮政法》这个修改稿今年4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300多万快递从业人员有可能一

夜之间变成“非法从业人员”,民营快递公司由此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生存”问题。2月13日,满心焦虑的东方万邦等三家上海民营快递公司的老总进京向有关部门陈情。

  由邮政部门主导起草的《邮政法》修改稿,出台这样一个规定,一定有其原因。邮政部门认为,国有邮政的普遍服务业务,使邮政企业具备公益特性,对于一封仅仅贴着0.8元钱邮票的信件,民营企业无论如何是不愿意翻山越岭、费时费力地递送的。因此,为了维护邮政的公益特性,必须使邮政经营者获得一定的专营权利,以保障成本投入和回报。但问题是,邮政专营与垄断的结果,意味着对市场竞争主体的损害———这是因为,在同城快递中,350克以下的商业信函,占到民营快递企业80%~90%的份额,一旦实施专营,民营快递势必遭受“毁灭性”的打击,300多万名快递从业人员将在一夜之间失业。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垄断必然使市场失去竞争,从而降低效率,提高成本,最终让消费者承受损失,损害公众利益。更何况,即使由邮政部门专营信件寄递业务,他们是否真正能经营,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在短期内,邮政系统要增加200多万人是不可能的,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中,快递服务又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所以,专营的结果,很可能是国内快递市场被四大国际快递巨头迅速占有。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邮政部门提供的普遍服务职能,实际上是政府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公益性质。所以,解决服务业务普遍亏损的问题,不是将赢利性业务垄断,损害市场竞争,而是政府财政应当承担起邮政部门普遍服务职能的经费。赢利性业务放入市场中,既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政府又可以从中收税,弥补财政亏损,这才最有效率的。

  这样一个维护部门利益、有损效率的《邮政法》修改稿之所以会出炉,究其原因,看来还是部门立法的恶果。《邮政法》的出台,不仅涉及邮政部门的利益,也涉及有关快递从业者的利益,更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按照现代立法原理,法律体现了利益的博弈,必须让相关利益者共同参与起草或交由中立的第三方,以体现民众的意志,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体现程序的正当、公平与公开。前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将地方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委托给有关学术机构,就代表了破除“部门立法”的立法民主化的趋势。

  此次,《邮政法》修改稿仍然是交由邮政部门起草,排除了其他相关利益人和中立第三方,明显与立法民主化的趋势相违背。而邮政部门一家负责起草的《邮政法》修改稿,必然注重维护自身利益而排斥他方利益,这从修改稿的第10条就看得一清二楚。

  而且,这样一个关系多方利益的法律草案修改稿,至今局外人难见其全文,国家邮政总局行业管理司司长达瓦在电话中对记者说:“目前《邮政法》还没有报到全国人大,只是送交了国务院。邮政总局只是作为一个修改稿的起草者,并没有决定权。现在的情况尚不宜向媒体透露。”这种“刑不可知,则威不测”的关门立法思维,在现代文明、法治社会中,真是咄咄怪事,“部门立法”恶果可见一斑。

  因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公布《邮政法》修改稿———就像《婚姻法》、《物权法》草案公开向全民征集意见那样———并组织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起草,并进行立法听证,否则,立法不公正的结果必然会影响到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最终戕害国家法治进程。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