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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06:50 中国青年报

  实习生 邢佰英 本报记者 万兴亚

  一辆价值29万元的本田轿车在小区内不幸失窃,该小区物业坐上被告席。痛失爱车的李女士认为自己与小区物业公司签有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对方赔偿却遭拒绝。该案中一个有意思的情况是,小区物业的监控录像记录了轿车失窃的全过程,有关人员却未及时发现并采取任何措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了此案。

  2005年5月26日,家住北京市海淀区橙色年代小区的李女士,发现自己刚买了不到1年的爱车在配备了安全装置的小区内被窃。李女士发现车被盗后不久,便从小区物业的监控录像得到确认。李女士的代理人戴先生认为,李女士曾于2004年9月28日和小区物业签订了《橙色年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中,北京首华物业管理公司承诺,小区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提供安全保护。而从录像中看,窃贼于凌晨进入小区内,直奔李女士的轿车,上车后直接驶出小区大门,但门卫在该窃贼的进出过程中并没有实施任何阻拦和询问。因此,李女士认为该物业管理公司未完全履行应尽义务,并要求其赔偿购车款49260元,车辆购置税22200元,租用他人车辆租金7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9260元。

  北京首华物业管理公司对双方曾签署的合同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看法并拒绝赔偿。该公司代理人刘先生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保管义务,应担负的义务包括管理小区内的交通、车辆停放和每隔20分钟一次的安全巡视,以及提供车辆有序停放的服务等,基本都是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属于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性质,并不是广义的社会安全。因此车辆自身的保管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公司对停放在小区的个人车辆安全也不负必要责任。据小区物业提供的监控录象显示,窃贼进入小区实施偷车的整个过程仅用了13分钟,因其未长期停留,也未发现其用非正常手段取车,所以,物业公司认为保卫人员已经尽到责任。此外,物业公司提出在车辆被盗期间,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尚未投入使用,小区物业也未向居民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而车主仅将车自行停放在道路两侧,因此,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对车辆失窃的事件并无责任。

  李女士还提到,小区的停车场由于手续不全,至今无法使用,也没有实施一卡一证的管理,原告曾想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正规的停车管理合同,但因小区物业没有资格签订而一度搁置。直到现在,李女士及小区内其他车主在停车或取车时,都无正式停车证,只是使用一张机动车辆出入临时停放计时单,由管理人员自行登记车号并打勾作为标记。李女士称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对小区车辆采用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的管理方式,仅凭这样的查证手段是无法很好地保障车辆安全的。

  李女士认为,对物业公司的保管义务有所规定的业主手册也应自动进入合同,成为约束双方的规范;但物业管理公司称,业主手册是在售房时由开发商而不是物业管理人员发放给买主的,因此并不能作为物业管理合同生效。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报北京2月17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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