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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时效打官司 少拿违约金4万7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8日14:06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黄珊)由于房产商的原因,佛山市民徐先生购买3个商铺4年多,都没办妥房产证,为此他与房产商对簿公堂,索要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徐先生获赔违约金10万余元,赢了官司的徐先生还没乐上几天,房产商就以他诉讼时效已过不应获赔为由,打起二审官司。佛山中院日前审理发现,徐先生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才起诉,因此,他的违约金请求不能完全获得支持。这样一来,徐先生因未积极起诉维权,白白损失了至少4.7万元的违约金。

  案情

  购房4年办不了房产证

  2001年4月16日,佛山市民徐先生与金×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出资32.8万多元,买下了坐落于三水区金×综合市场的3座商铺。在合同中,双方对商铺的产权登记没有约定。

  合同签订不到半个月,徐先生就付清了全部的购房款;同年5月1日,他收了楼。然而,由于金×公司方面的原因,徐先生购买商铺4年多,一直办理不了房屋权属登记,拿不到房产证。徐先生认为,金×公司明知其所售商铺手续不完善的,利用格式合同的便利,将无限期无法办证的风险转嫁给他。去年6月8日,徐先生将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合同,并要其退回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

  未计时效判赔违约金10.1万

  三水区法院审理认为: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及时取得综合市场的土地使用权、综合市场的商铺验收并办理“大确权”登记,导致徐先生购买商铺后一直办不了权属登记(“即小确权”),至其起诉时已有4年之久。

  而在被起诉后,金×公司立即到相关部门办好了“大确权”,此后,徐先生便能办“小确权”,由此可以认定,的确是金×公司的拖延违约,导致徐先生在收楼4年内都不能办证。

  据此,法院判决金×公司赔偿徐先生违约金101352.38元(自其收楼后90日后即2001年8月1日起计算)。

  二审

  细算时效改判违约金5万4

  判后,金×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徐先生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获赔;此外,该公司卖的是现楼,徐先生也是向银行按揭付的款,事实上该公司的拖延未给他造成任何损失。

  佛山中院审理后,首先确认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徐先生的起诉到底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呢?法院认为,金×公司违约产生的债务为普通债务,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徐先生2001年8月1日前已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而他直到去年6月8日才起诉。因此,他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违约金部分,已经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改判金×公司只需支付违约金54606.18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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