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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脸”拯救爱情,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0:05 红网

  据媒体报道,2月17日下午,成都南纪门劳务市场门口,温州小伙张叹高举着一块纸牌,穿梭在人群中。纸牌写着:我欲“卖脸”打广告拯救爱情。但整个下午过去了,并无商家抛来绣球。

  报道说,两年前,张叹从温州来渝打工,认识了南川女孩佳佳,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租房过起了同居生活,而佳佳的父母却嫌张叹无正式工作强烈反对两人交往。对

此,张叹决心挣钱拯救爱情,他在各人才招聘市场屡屡遭受挫折后,萌生了干既轻松又能赚到钱的“卖脸”打广告的念头。

  对张叹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变生活处境,从而获取女友父母好感的想法,应该给予支持。毕竟,物质基础是构筑稳定婚姻的基本前提,那种“唯爱”婚姻并不现实,作父母的谁愿将女儿嫁给居无定所的城市漂泊者?然张叹不在就业技能上下功夫,凭着自己诚实、勤劳的双手去感动他人,却异想天开地企图采用最方便、最快捷、最轻松的方式赚钱——“卖脸”,就不值得称道了。

  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卖脸”打广告就是把头发剃光,在脸上和头上画上图案或贴着一些商品广告,或者身穿一个电池筒状的衣服为商家当“活招牌”。表面看这种广告形式还颇有点新意,可实际上却是以“不要脸”为前提,不但是广告代言人对自身人格的亵渎,也是对商家信誉的拷问。

  事实上,尽管张叹此举引起了不少市民驻足观望,他也先后联系了4家广告公司,但均被拒绝。商家的心理应该是:把我的产品(形象广告语)贴在两片腮肉上,还要被媒体放大,必招致消费者的诟病——这商家太不要脸了,竟然霸占别人的脸,毁人之容,缺德!如此之下,谁愿买“不要脸”的广告来公然砸自家招牌?可以说,广告最讲究传播效果,而是否符合最基本的道德标准,将对传播效果起决定性作用。

  何况,这种“卖脸”广告已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裸体、半裸体、三点式着装等形式的人体为媒介发布商业广告。虽然张叹用脸做广告,但用人体的任何部位做广告都是不允许的。

  不管“卖脸”还是“买脸”,最终都会无脸,因为我们是人。张叹抱投机心理以“卖脸”来拯救爱情,显见是急昏了头,只能适得其反。

  (稿源:红网)

  (作者:陆志坚)

  (编辑:实习生:万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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