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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知情权是捐赠的动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0:06 红网

  近日,卫生部发布《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接到捐款后,卫生部将向捐款人寄送统一的捐赠收据及捐赠证书,并反馈款项使用情况。

  近些年来,借助于媒体传播力量的扩展,各种类型的捐赠日益增多。助危济困本是中国的传统美德,解囊相助使这个社会富有人情味道。但是,捐赠事项的增加带来了一个直接问题,即募捐财物的管理。此项问题非常重要,因为捐赠财物的最终去向,不仅会影响到

等待救济的人们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捐赠者的捐赠意愿。

  因此,捐赠者的知情权是其捐赠的重要动力。对此,笔者自身也深有体会。每次捐赠,我都非常想知道我捐的钱财和物品去哪里了,给谁用了,起到了什么作用。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过一次被募捐单位主动告知。所以,每次捐出财物后,总是充满了疑虑,不仅没有成就感,而且下意识地以为所捐的财物可能被人私吞了。再次面对募捐的时候,有种自觉不自觉地抵制。毕竟,捐赠财物到不了真正的弱者手中的新闻已经很多,比如有村干部把捐给灾民的食品送到小卖部出售,更有捐赠款被截留、侵吞或挪用的。

  在1999年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但是,没有规定向每个受赠人“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只是笼统地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没有更细则化的东西。

  其实,进行捐赠的主体大多是一个个具体的人,他们在捐赠时充满了温情和期待,他们想知道自己的辛辛苦苦挣来的钱被用在哪里了。接受捐赠的单位应该尊重每个个体的情感,并以细则化的固定将其制度化。现在,卫生部的这个暂行办法应该说起到了一定的细化作用,值得嘉许,但仍需要注意最终的执行情况。而且,更要注意执行的细节,因为每个个体的爱心和对受赠人的信任需要在细节中激励和培育。在目前的规制不健全的当下, 政府和社会团体有必要细致地、书面化地告知捐赠人他们的捐赠钱物去向。

  (稿源:红网)

  (作者:北平客)

  (编辑:实习生:万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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