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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养老金144名职工将企业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1:53 东南快报

  一般说来,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应该是人人都一样的,可厦门有家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时,制定的标准却是按性别和年龄的差别来划分。因此,牵连到此事的该厂144名职工将该厂告上了法庭。

  苏元生等144人均系厦门银华机械厂的职工。1995年12月,银华厂作出决定:为职工补缴1989年1月至1995年6月的养老保险金。工厂规定,其中,1989年1月至1995年6月的在职

职工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人员按厦门市各年度缴费指数“1”标准缴纳,但已享受劳保待遇、停薪留职的职工和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员按厦门市各年度缴费指数的“0.6”标准缴费,并按缴费指数计发养老金;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厂职工均按1的系数交纳。

  养老金怎么算

  1与0.6系数的差别

  但银华厂均只按60%的比例为苏元生等144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苏元生等人认为厂里的这种行为是对他们的一种政策歧视,并已严重地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苏元生等人请求厦门市中院判令银华厂按100%的比例缴足他们144人从1989年1月至1995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而银华机械厂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认为,自己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时,曾与社保部门专门开会讨论,研究对策。有关保险交费比例的方案,是由社保部门按当时的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厂里当时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侵害苏元生等144名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法庭,他们还出具了厦门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了缴交保险的时间自1989年1月起,缴交保险的系数在0.6——3之间。他们规定的0.6系数方案是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也得到了厦门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认可。

  法院判决此案

  对职工进行补偿

  该案经厦门中院一审认为,银华厂为解决职工养老保险问题,曾做出以年龄和性别作为划分缴交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的决定,该划分标准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职工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的规定,确有不妥之处。对此,银华厂已采取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对这部分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进行补偿。该补偿的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已实际为苏元生等144人投保,后苏元生等144人没有提出意义,应视为苏元生等144人与银华厂已达成了解决职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协议。故法院驳回了他们要求银华厂按100%的比例缴足他们1989年1月至1995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的请求。

  苏元生等144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于去年10月上诉到省高院。

  在前日的庭审当中,上诉人提交了3份新的证据,来证明银华厂当初并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上诉人也没有同意厂方做出的补偿方案。而被上诉人则认为这些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要件,不予质证。

  昨日庭审的焦点还是银华厂制定的该“0.6系数”的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悉,该案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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