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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推动司机事故身后捐器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4:01 深圳特区报

  十多名市人大代表联名建议

  立法推动司机事故身后捐器官

  市人大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就此进行专题调研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驾驶员在交通事故死亡后捐不出器官,来自医疗界的市人大代表为此感到可惜,他们建议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器官捐献驾驶执照法》,以推动驾驶员事故死亡后捐献身体器官。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在答复中表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将会同市卫生局、市公安交通警察局等部门进行此项立法专题调研。

  在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黄丽娜等十多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就《深圳经济特区器官捐献驾驶执照法》立法的议案。议案指出,我市于2003年8月率先在全国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条例出台后对进一步推动我市的器官捐献工作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具体表现在:一、志愿捐献者较多,而真正实施捐献者寥寥无几。究其原因,除很多捐献志愿者年轻,实现捐献的时间无从预知外,还与捐献志愿者无随身携带捐献资料有关,一旦不幸身亡,医疗机构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信息并及时摘取器官。二、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捐献网络。目前,器官捐献志愿者需到市红十字会领取登记表格。此外,由于未实现电脑联网,红十字会也无法实时、动态掌握捐献志愿者的情况,器官移植医疗单位无法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工作。

  议案认为,出台这一法规有如下便利:一、避免和减少了法律纠纷。在无法通知捐献者家属的情况下,可依法及时摘取供体,以确保供体的科学合理和早用。二、使捐献志愿者更方便、快捷地办理捐献登记手续;三、便于驾驶员把捐献资料与驾驶执照一同随身携带。四、便于建立器官捐献网络,避免供体资源遗漏。五、有利于促进有关部门制定脑死亡标准。六、为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器官移植条例提供借鉴。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议案答复函中指出,要求驾驶员表达捐献器官意愿,符合国际惯例,实际操作也较为简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将会同市卫生局、市公安交通警察局等部门进行此项立法专题调研。答复函同时指出,我国现行的关于人死亡判定标准是以心脏停止跳动来确认,我国至今没有制定脑死亡法。在这种死亡标准下,除眼角膜等外,其他肝、肾脏等重要器官是没有医学移植价值的。尽管如此,市人大仍将积极推进有关立法工作,积极探索在我国现行人的死亡标准下,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有效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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