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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半数不满意 可要求受质询机关再答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4:5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赖晓莉)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这是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中作出的规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1990年起施行。此次的修正案对《议事规则》作出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如,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候选人要由主席团或代表20人以上联名提出。而在修正前的《议事规则》规定的是联名提出候选人的代表人数为10人以上。

  此外,修正案在对提议案的主体的规定中,删去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议案主体,增加了代表团为人代会提议案的主体。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也由“一般于四月份举行”修改为“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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