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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告官”官该如何对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6:00 光明网
董宏达

  2月11日1月23日下午,北京律师程海将一纸诉状寄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他以铁道部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自己春节前买不到回家火车票,不能及时与父母团聚为由,要求法院责令该部赔礼道歉(2月12日人民网)。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并于次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自那时起,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案便一直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透视其屡屡成为“新闻

”的背后,这是自古便有“屈死不告官”的草根阶层与“刑不上大夫”、“官尊民卑”传统势力的博弈与较量。资料显示,《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民告官”案件已超过100万件,在已结一审行政案件中,三成原告胜诉。其中大量案件是最近几年发生的,以北京为例,最近5年的受案量占到总受案量的71%。

  同国外“民告官”案20%左右的胜诉率相比,我国30%的胜诉率似乎是一个可以让人感到欣慰的数字,表明了有相当一部分老百姓开始懂得了用法律“治官”,还学会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公民权。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笔者认为,胜诉率只能代表诉讼案件的数量而说明不了质量问题。据专家分析,在30%的胜诉率中,一部分确属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公民胜诉的案子。但更多的情况是公民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检查并改变了自己的行为,公民达到目的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民告官”在实际中的情况远不容乐观。

  一是老百姓不敢告、不知告和不会告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由于在现有体制下我们的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还不能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公民面临着打一次官司可能要输一辈子的结果。目前,我国还是一个行政权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法制并没有完全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很多事情还是由政府说了算,这就使得一部分公民不敢告,而另一部分公民又因为自身的非规范性行为制约了其行使自己的权利。许多行政诉讼案件是因为媒体的介入,在舆论上给有关方面施加了压力,才坚定了老百姓坚持把官司打下去的信心,同时,也迫使被告和主审法官正确对待所诉的案件。

  二是有些“官”藐视“民”,对“民告官”制度有抵触情绪。一些官员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在工作作风上仍然习惯于我行我素,甚至以言代法,在发号施令、作出决定时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执法部门及其人员放松领导,疏于监督,任由他们随意行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甚至可以不经集体讨论,不需领导审批,就盖章发出。如此行政,一旦发生诉讼纠纷,败诉在所难免。而且如此低的行政执法质和量极为恶劣的执法行为,如果不判其败诉就不足以平民愤。

  三是“官”怕丢面子,消极对待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的“命令与服从”这种实体上的不平等关系将不起作用,代之以诉讼地位的平等。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要在行政诉讼中放下架子,听从人民法院审判,这在一部分行政官员思想和行动上,都存在一定的困难。而要行政机关对错误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开认错或纠正,更是一种奢望。有些行政机关明知自己的行政行为违法,却甘愿拿国家的利益和财产同原告私下做交易,也不愿在法庭上认错和纠正,这样就导致行政诉讼中出现很多“灵活”作法,比如只要原告能撤诉,原告既能达到起诉前的诉讼目的,又能得到既得的经济利益,到时双方都皆大欢喜。在行政诉讼案中,行政领导作为法人代表出庭应诉的极少,不足千分之一。有些行政机关面对行政诉讼甚至不理不睬,让法庭缺席审判。

  四是部分“官”干扰行政诉讼,法院难以做到独立审判。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认为法院受理违法者的起诉就是干扰行政执法,就是包庇违法人,有的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执法的大方向正确,法院就必须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等等。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建立法治信仰,要确立法治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利益、效益最大的投资信念,减轻行政审判的压力。另外,我国目前的行政辖区和行政诉讼辖区是统一的,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影响力比较大,在法院的人、财、物都由地方政府管着的情况下,它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湖南某县法院便是因为在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判决县政府败诉,县政府竟停发了该县法院几个月的工资。

  面对“民告官”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的“官”该如何对待?我想每个官员心理都非常明白,这就是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从尊重法律和尊重人权的高度,来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和行政诉讼活动,这既是法治文明的表现,又是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浙江等地已经实行了法院受理涉及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主要领导必须出庭应诉的规定,这一规定是行政诉讼实践中的一个重大突破,既是对人们知情权的尊重,也体现了“官”对“法”的尊重,对各级行政机关提供了有益的尝试。鉴鱼此,笔者建设,各级行政官员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应当形成制度,成为一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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