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新规强化内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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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07:45 红网-湖南日报 |
本报2月18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苗霞罗家欢)为加强对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确保依法办案、公正办案,省人民检察院最近就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出台具体办法。 办法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起诉部门如果作出撤案、不起诉决定,应当根据《湖南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拟撤销 案件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经人民监督员监督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部门、起诉部门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10日之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案件,应当提出是否同意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意见,连同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7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复杂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10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在执行后1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