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车祸肇事司机被判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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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10:13 南方新闻网 |
龙华车祸肇事司机被判七年 法院认为司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负车祸全部责任 本报讯(记者高爽)2005年8月23日,深圳发生一起建市以来最大的交通事故,一辆幼儿园校车突然冲上人行道,撞向在人行道上摆设地摊的人群,造成了19人死亡,19人受伤, 其中8人重伤。日前,深圳宝安区法院对龙华“8·23”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肇事司机李某因穿拖鞋驾车,且操作不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该罪最高刑期7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3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市龙华锦绣幼儿园司机)驾驶车牌号为粤B58307的中巴客车沿深圳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由南往北途中经过民清路口时,发现一名推自行车的行人由东往西通过路口,因车速过快无法避让行人,李某便向右打方向,致使中巴冲上右侧油松桥人行道,撞向在人行道上摆设地摊的人群,造成田森等19人死亡,胡聪等19人受伤及车辆、部分道路设施损坏,酿成了深圳建市以来最大的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发当时被告人李某穿拖鞋驾驶制动不合格和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38名死伤者无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19人死亡、19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19人死、1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故不予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