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假案骗法院划回近200万 周某获刑1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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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9日11:30 武汉晚报 |
本报讯(记者 金文兵 实习生 袁婷婷 邱颖佳 陈都)昨日获悉,因“虚构”一起借款纠纷案,骗法院执行回了196.7万元,湖北沙市人周某因妨害作证罪,获刑1年半。 1999年,周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某经贸公司,随后与其他股东发生矛盾,他的150万元投资一直不能“退股”。 2001年12月,周某在“有心人”的指点下,决定做一个假案。首先,他让其亲威洪某“借”150万元给其子,由自己名下的一家公司作为还款担保人;然后,由洪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双方则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名下的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时,周某则“虚构”这笔钱已投资到北京某经贸公司,并伪造了一份股东大会决议,称该公司未分配红利;2002年1月,执行法官遂据此将这家北京公司的196.7万元强制扣划。 北京公司不服,于是向武汉警方报案。洪某交代了这起虚构的借款纠纷案的事实经过。 经再审程序,法院撤销了此前的民事裁决书,并将这笔钱退回北京公司。 周某、洪某的行为,到底是诈骗(未遂)罪,还是妨害作证罪,还是无罪?法院最终一锤定音:周某因妨害作证罪,获刑1年半;洪某因为帮助他人虚拟了一起假案,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获刑6个月。 律师观点: 湖北中睿律师所吴保东律师认为,这种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因为,这种行为的侵害主体,是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而没有直接侵犯他人财产,因而不具有诈骗罪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周某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故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